医疗 (yī liáo) – medical/healthcare
案件 (àn jiàn) – cases/legal cases
(中国 (Zhōng guó) – China
法制 (fǎ zhì) – legal system
出版社 (chū bǎn shè) – publishing house
编 (biān) – compiled/edited)
p 1 , 第一部分
理解与适用
第一部分 (dì yī bù fèn) – part one/first part
理解 (lǐ jiě) – understanding
与 (yǔ) – and
适用 (shì yòng) – application/applicability
以医疗类案件重要法律文件的条文为主线,选择标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的规定,
以 (yǐ) – using/taking
医疗类 (yī liáo lèi) – medical type/category
案件 (àn jiàn) – cases
重要 (zhòng yào) – important
法律 (fǎ lǜ) – law
文件 (wén jiàn) – documents
的 (de) – possessive particle
条文 (tiáo wén) – articles/provisions/clauses
为 (wéi) – as
主线 (zhǔ xiàn) – main line/thread
选择 (xuǎn zé) – to choose/select
标注 (biāo zhù) – to mark/annotate
其他 (qí tā) – other
相关 (xiāng guān) – relevant/related
法律法规 (fǎ lǜ fǎ guī) – laws and regulations
司法解释 (sī fǎ jiě shì) –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及 (jí) – and
规章 (guī zhāng) – rules/regulations
的 (de) – possessive particle
规定 (guī dìng) – provisions/stipulations
旨在为读者提供发展规定的精要介绍,方便广大读者以主体法为核心查找法条,
旨在 (zhǐ zài) – aim to/purpose is to
为 (wèi) – for
读者 (dú zhě) – readers
提供 (tí gōng) – provide
发展 (fā zhǎn) – development
规定 (guī dìng) – provisions/regulations
的 (de) – possessive particle
精要 (jīng yào) – essential/core
介绍 (jiè shào) – introduction
,- comma
方便 (fāng biàn) – convenient for
广大 (guǎng dà) – numerous/broad
读者 (dú zhě) – readers
以 (yǐ) – with/using
主体法 (zhǔ tǐ fǎ) – main body of law/principal legislation
为 (wéi) – as
核心 (hé xīn) – core/center
查找 (chá zhǎo) – to search for/look up
法条 (fǎ tiáo) – legal provisions/articles of law
满足读者全面了解并应用法律条文规定作为办案依据的需要。
同时还各归前文主旨,帮助读者准确把握条律体系,通晓适用法条的真正。此外,书中对一些专业法律术语以必要法的形式给予扩展说明,若涉及到第二、三、四部分的相关案例、疑难问题和文书图表,则在相应法条旁标明,以便读者更深入理解法律的规定,作为援引的参考。
p 3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公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持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相关规定: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③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
p 4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向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其中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活动的人员,称为乡村医生;从事其他医疗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统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享受,不得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乡村医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
第六条 具有中等教育水平的卫生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乡村医生的医学进修教育,定期为乡村医生提供的卫生人员。
第七条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提高开业素养的专业水平,也鼓励医学专业学生到乡村医院工作。
第八条 国家鼓励城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到农村巡诊,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参与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推动基层卫生保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年8月23日)
第一条 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医务人员履行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记录、描述、分析、评价、处理患者医疗活动的客观资料,并进行沟通、传递、交流的医疗活动记录的载体。
第三条 病历的书写要求做到客观、准确、及时、完整,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术语、符号。
第四条 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单复写病历应当使用碳素墨水。
p 268 ,
9. 白某某诉青海医学院附属医院
白 (Bái) – surname “Bai”
某某 (mǒu mǒu) – placeholder for a person’s given name (similar to “X X” or “John Doe”)
诉 (sù) – to sue/file a lawsuit against
青海 (Qīng hǎi) – Qinghai (a province in China)
医学院 (yī xué yuàn) – medical college/medical school
附属 (fù shǔ) – affiliated/subsidiary
医院 (yī yuàn) – hospital
医疗事故调害赔偿纠纷案
医疗 (yī liáo) – medical/healthcare
事故 (shì gù) – accident/incident
调害 (diào hài) – this appears to be a typo; likely meant to be 伤害 (shāng hài) meaning “injury/harm”
赔偿 (péi cháng) – compensation/damages
纠纷 (jiū fēn) – dispute/controversy
案 (àn) – case
【问题提示】
问题 (wèn tí) – question/problem
提示 (tí shì) – prompt/hint/tips
确定医疗单位的民事责任及其范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还是适用国务院颁布的医疗行政法规或其他法律文件?
【案情】
原告:白某某,女。
法定代理人:任晓萍,系白某某之母。
被告:青海医学院附属医院。
1991年9月6日,原告白某某因患心肌炎而往被告青海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就诊,
接诊大夫听后,告知白的母亲患者病情已好转,并约定八天后来院做复查。
同年9月14日下午3点时,白母将白的午睡唤醒顺利前往医院就诊。接诊大夫听完,询问白的病情已基本痊愈,这时,白某某怀大大长女儿有感冒症状,主治大夫询问白白某某开了了解嗽、止咳药各一片。白某某对医嘱十分抵触,但医生坚持,白某某服用了该药物,但某些时分诊所护士”牌水神”,随后白某某出现呕吐,为此白某某住院治疗20天,花医疗费2130.35元。住院来在复查诊断下,又因隐疹持续不退,继续住院38天,共治疗73天。1995年3月31日,青海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患者白某某在输液过程中,发生严重过敏风,颅内,灰质,灰白质痉挛样肌张反应有关,在诊疗过程中,输水不清,吸痰效果不佳,出现缺氧,从而导致极高,完全丧失生活能力,属二级严重医疗事故”。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入院公众议议医疗事故使白某某致残以来,为了治白的疾病,全家四处奔波,造成胫,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住院陆伴一切为需他人护理,而今此他伤残程度年无力,此外,被告不承了白某某的智力,身患疾病一个人不能自由活动,致此白青海省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青海医学院附属医院赔款97、9088.28元,交通及住宿费1206元,误工工资10566.4元,生活补助费13800元,合计费用8.7万。
本案的焦点是实际上适用何种法律,但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赔偿。
*本案判例材料取出自《医患纠纷与医患纠纷法律适用——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52页。
